泊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3 07:5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精神,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把学院办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政情况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职务职称晋升工作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和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四)参与学院大型基建、维修工程和大型物资、设备购置的招投标工作。
  (五)参与教职工岗位聘任、干部教师职务、职称的晋升工作。
  (六)有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义务,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第六条 学院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并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宣传、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条 为了便于工作,代表实行教代会和工会“两会”合一的形式由各单位教职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凡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权利是:依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并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做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为减少机构及层次,发挥工会、教代会民主管理的职能,学院实行教代会和工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所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任期三至五年,主席团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教代会;讨论审议大会所列中心问题。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至二次,到会人数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与会代表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教代会代表较少的单位联合组团,由代表团选出团长一人,副团长兼联络员一人,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教学、科研改革工作委员会;院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委员由学院工会、教代会主席会议在代表中提出建议名单,由“两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要在单位党组织指导下参加学院及本部门重要问题的调查及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每届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代表讨论同意并报请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及各部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负责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工会委员会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泊头职业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处理教职工切身利益及有争议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教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代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配合学院相关机构积极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根据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逐渐建立适合泊头职业学院校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广泛的教职工民主监督体系。
  (四)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学院的改革,促进学院的发展。
  (五)大力提倡“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师德师风,支持和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表彰先进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等各项活动。
  (六)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做好福利性工作、困难教职工的补助申请办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红白理事事务的相关工作。
  (七)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教职工的体检工作,搞好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
  (八)做好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管理、用好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工会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缴费人员范围包括学院各系部处室及师芳学校在职职工(包括各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参加本单位工会活动的职工)。
  (三)缴纳标准
  (1)会费以职工个人当年 9 月份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比例乘以 12 个月计算缴纳全年会费。
  (2)计算办法为:执行档案工资的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基础绩效之和的 0.5%标准缴纳;执行协议工资的人员按本人工资额的0.25%标准缴纳。不保留小数,四舍五入后取整。
  (3)工会会费缴纳按照本人所在岗位集中收缴,会费上缴日期:每年 9 月 20 日前。
  (4)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相应权利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泊头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泊头职业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泊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http://statics.czptc.edu.cn/uploadfile/2017/1215/201712150336545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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